台中市政府:同性伴侣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(附函文原件)
据中市卫医字第1040068028 号函,台中市政府卫生局于今(21)日函文各医疗院所,只要是在台中市医疗院所,同性伴侣即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。
这项法令的实质意义,更胜于台北、高雄的同志伴侣身份注记。许多同志伴侣不仅没有医疗探视权、或是医疗决策权,让许多同志伴侣都因此而感到难过,但有了这项突破性的法令,更是为所有同志伴侣们打了一剂强心针!
据社团法人台湾基地协会报导指出,该公文第三点,由卫生福利部解释,第(三)项说明:「同性伴侣符合规定(指医疗法第63条)及指导原则下,得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,签具手术同意书。」
补充:过去医疗签署未明确解释,导致众多同性伴侣不只「没有医疗决策权」,甚至「没有医疗探视权」,酿诸多遗憾。而今虽只是顺理解释,但明确表示「同性伴侣可签具手术同意书」,是一大宣示,更比身份注记来得更具有实质意义。
注1:此案由台中市陈世凯议员推动釐清。
注2:同理推论医疗法中其他规定65条、74条、75条等规定,同性伴侣可对于患者之病理鉴察报告进行了解、伴侣可申请病历摘要、病历副本、伴侣入院出院之办理,而医院诊所不得拒绝。
注3:此函文乃依据卫生福利部之解释,本国人应皆享有相同权益。返回同爱天空首页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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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费洛蒙的情趣世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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